一、党的纪律
(一)解释
党的纪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上党的纪律,泛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一切党内规范。体现在党内各种法规之中。因此,党的法规就是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就是党内最重要的法规,是党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其他法规是党章的重要补充。所谓党内法规,是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全体共产党员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根据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发[1990]13号)的规定,党内法规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其中,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所有党内法规都是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纯洁组织、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令,也就是遵守党的纪律,如果违反了,也是违反了党的纪律。这是从广义而言的。
狭义上党的纪律则专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行为规范。对于应受到追究和处分的违纪行为,该条例作出了明确、集中、系统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1.政治纪律。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党的纪律最重要的方面。
2.组织纪律。要求党员和党组织必须做到:“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3.经济纪律。要求党组织和党员自觉遵守经济工作中的法律法规。在经济活动中,党员既要遵守一般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又要遵守更高要求的规定。
4.群众纪律。要求党员和党组织随时随地维护群众利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决不允许侵犯群众利益。
5.保密纪律。要求每个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种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除此之外,针对某些专门问题或一定范围人员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如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外事纪律等等,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三)特点
1.客观性。党的纪律并不是主观意志的表现,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无产阶级的纪律,是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物质条件中形成的,是社会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则是无产阶级的纪律性的集中体现。
2.严肃性。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它是严密的有组织的整体。而这种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则有赖于党内实行严格的纪律。当某种建议和意见一经在党的会议上讨论通过,形成了决议,便对整个党的组织和党员都适用,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党的每个组织和党员必须执行。不执行党的决议,也就违背了党的纪律。谁若违犯了纪律,谁就要受到纪律的制裁。
3.自觉性。共产党员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进分子,能够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组织、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把遵守党的纪律视为对党应尽的义务,视为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保证。
4.民主性。党的纪律是以允许党内自由讨论和自由批评为前提的。党员在党内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既是党的纪律的执行者,又是党的纪律的制定者。党的任何一项纪律都是在党员或者党员代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既符合党的根本利益,也集中体现了大多数党员个人的意志。
(四)意义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党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一)纪律处分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二)纪律处分条例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条例执行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做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处理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按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移,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教育。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