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本人申请、导师(组)推荐、培养单位考核、学校审定、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制度。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采用“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将占用该导师当年招生指标。
第一条 申请考生资格条件
参加“申请—审核”制选拔的申请者,除须具备学校博士研究生的报名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会计学博士授权点或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高校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或往届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已获得境外一流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本科或硕士阶段所学专业必须是经管类相关专业。
2、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奖励证书上需列有申请者姓名,且排序前三);
(2)在CSSCI或SSCI期刊公开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学术论文1篇,或在我院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需为独撰或序一。若导师为第一作者,不计入排序)
(3)硕士学位论文获省级优秀奖;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等。(课题立项书中排序前三,不含主持人)
第二条 毕业科研条件
毕业科研条件与我院规定的当年统招生毕业科研要求相同,具体要求详见当年博士招生简章。
第三条 招生选拔工作小组
我院“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学院院长、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博导组组长及副组长。博导组组长任组长,负责制定本单位“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申请—审核”制博士研究生选拔工作。
第四条 组织程序
1、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交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单、本人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及近期取得的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原件等材料。
2、意向导师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导师意见。
3、学院招生选拔工作小组根据申请者的材料和导师意见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生院进行资格确认。
4、学院招生选拔工作小组对经研究生院确认资格的申请者进行考核。考核通过面试形式,考核内容以申请者的专业学术潜质、科研创新能力为重点,从外语水平、研究基础、学科专业知识、创新能力等四个方面给出考核成绩。根据考生上述四个方面的综合考评成绩进行排序,并提出拟录取名单。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