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分团委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11浏览次数:6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党的建设的需要,是赋予共青团的光荣使命,也有助于共青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条  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根据团章和《关于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报告》的规定,基层团组织均有向相应党组织“推优”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我校、我院,基层团组织包括校团委、院团委及各团支部。
第五条 开展推优工作,团的组织首先要把自身建设好。处于松散、瘫痪状态的团支部要先进行整顿,在团的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开展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六条凡年龄在18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良好的团员青年可作为推荐对象。具体包括:
1、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2
、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3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4、在各类文、体、科技、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获奖
      5
、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先进青年
      6
、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推优的基本条件如下:
      1
、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3
、思想进步,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团校、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主义学习小组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努力,成绩优良,在被推荐的前一个学期不得出现不及格现象。
    第八条  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本人申请入党、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及具体条件
    第九条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从新生入学以后开始。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在每学期初,期间有一次“调节计划”,进行小范围调整。院团委在“推优”工作开展前应将工作安排向所在年级党组织汇报
  
第十条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具体包括:
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党校学习(以下简称“一次推优”);
推荐优秀团员进入党员发展计划(以下简称“二次推优”)。
其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条件及程序如下:
      1
、团员青年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应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分团委,分团委分别通知到各团支部,进行培养考察。
2、由各团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组成“推优”小组,组织“一次推优”,结合第七条中“推优”的基本条件,在所在班级辅导员的指导下,确定所在团支部的具体推荐条件。
     
  3、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一次推优”候选人。团员民主评议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4、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5、团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提出意见,讨论确定“一次推优”名单,并上报院团委汇总备案。
6、院团委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将“一次推优”名单上报党支部。如果征得的多数意见与团支部意见不一致,应责成团支部重新考察,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向党支部推荐。“一次推优”名单应张榜公布,公示期为三天。对被推荐人选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上报院分团委。
  7、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对其进行培养教育。
8、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党组织应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分团委,分团委分别通知到各团支部,然后由各支部“推优”小组,组织“二次推优”。
9、“二次推优”的基本条件为:
(1)    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
(2)    经党组织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考察期满一年;
(3)    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4)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10、各团支部“推优”小组结合“推优”的基本条件,在所在班级辅导员的指导下,确定所在团支部的具体推荐条件。
11、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二次推优”候选人。
12、团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提出意见,讨论商榷“二次推优”名单,并经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讨论通过,将名单上报院团委汇总备案,并领取《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二次推优”对象需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院团委委员的推荐意见由院团委书记填写。
13、院团委对各团支部上报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将“二次推优”名单上报党支部。党支部对推荐对象进行培养考察,认为其入党动机端正,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在详细听取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过程的汇报、听取党小组、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以党员标准衡量入党积极分子,形成统一意见,确定为发展对象。其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一条《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式三份,由团支部、院团委、党支部各保留一份。推荐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院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荐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团员一起进行推优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  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青年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把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不断扩大团员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六条在院团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团的支部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进行两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团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马列、学党章小组应
 
定期开展活动。活动形式可以是团日活动、社会实践、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等,其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定期向上级团组织汇报。要使思想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取得实效。此外,院团委可以此作为年度“优秀团支部”评选依据。
  第十七条团的支部委员会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青年中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党的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情况。
  第十八条党团组织都要做好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
 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察。
     
团支部对团员青年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逐个登记造册。注意发展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在团内生活中的作用,每半年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要求入党的团外青年,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条件成熟时,应及时把他们吸收入团。
 
           第五章   “推优”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直属党支部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每半年听取一次共青团组织推优的工作汇报,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把推优工作落到实处,纳入团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要及时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院团委应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推优计划,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在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团组织的推优意见。
第二十一条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必须组织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院团委审核后,进入个人组织发展档案,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青年入党的必备手续。对要求入党并纳入发展计划的推荐对象,因学籍转移、毕业分配、工作调动,原单位党团组织应负责将其培养教育或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移到新单位的党团组织,以保持教育考察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章   “推优”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推优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已确定的推优对象,如发生违纪行为,收到院(系)及以上处分者,则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在一学年后方可重新“推优”。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党支部和分团委负责解释。

                    
                                          二00五 年 八月 
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党支部 
          共青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团委